在打官司的时候,有个证据排除法则。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证据因为不符合规定,或者有毛病,法院就不会用这些证据。咱们国家在这方面主要有下面这些情况。
1、非法拿到的言词证据得排除。要是通过刑讯逼供这种不正当手段,得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或者用暴力、威胁等法子拿到了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这些证据就不能用。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防止有人用不正当手段去收集证据。
2、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有处理办法。要是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不合法,还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平,那就得想办法弥补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要是做不到,这个证据就不能用。
3、传闻证据一般也不行。通常情况下,证人那些猜测、评论、推断出来的话,不能当作证据。不过要是根据生活经验判断,这些话是符合事实的,那还可以考虑。这是因为传闻证据不太靠谱。
4、意见证据通常也不被采纳。证人只能说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儿,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或者下结论。
5、和要证明的事儿没关系的证据,也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因为这些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没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