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过特定情形下被告要承担反证责任。
要是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被告可能有侵权行为,被告若想反驳指控,就得承担反证责任。例如,原告证明被告用的标识和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且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告可从三方面承担责任。
其一,证明使用标识有合法来源。若被告能拿出证据,表明标识是通过合法授权、采购等途径获得,不是擅自用了和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就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其二,证明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是指用标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若被告能证明使用标识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只是作描述性使用或善意的在先使用等,也能反驳指控。
其三,证明使用不会导致混淆。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标准是是否易让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被告可借助市场调查、消费者反馈等证据,证明消费者不会因自己的使用行为把商品或服务和原告商标混淆。
被告可通过上述方式承担反证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若无法完成反证,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