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执行复议裁定不能再审,但有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裁定往往就是最终结果,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来救济。这是因为执行复议制度本身就是为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而设,裁定效力终局,目的是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和稳定。
然而,若执行复议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等特殊情形,虽没有针对执行复议裁定再审的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可尝试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执行监督程序是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机制,当事人能通过申诉等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审查执行复议裁定。若发现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可责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处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类似再审纠错的效果,不过这和普通再审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