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下面这些情况里,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方面,如果有两个或更多人一起做出侵权行为,让他人受到损害,那这些人就要一起承担责任。这里说的“共同”,意思是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一起干坏事,或者虽然没有故意,但也都有过失。而且在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最终一起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
2、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情况。要是教唆或者帮助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去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者、帮助者就得和实际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要是教唆、帮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实施侵权行为,一般是教唆者和帮助者承担责任。不过,如果这些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那监护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教唆者和帮助者在这部分范围内一起担责。
3、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形。有两个或更多人做出可能危及别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要是其中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能确定是谁干的,就由这个人承担责任;要是没办法确定具体是谁,那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都要一起担责。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又查不出实际侵权人,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就只能让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一起承担责任。
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如果有两个人或更多人分别做出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种损害,而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单独都能造成全部的损害结果,那么这些人就要一起承担责任。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这样明确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助于更公平地处理侵权纠纷,保护受害人权益,也能促使人们在行为时更加谨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