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代收人在欠条中明确不承担责任通常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能按自身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要是在欠条里,借款代收人用明确文字表明自己仅代收款项,不承担还款等责任,而且出借人、借款人都知悉并认可,那这个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有法律效力。
但有些特殊情况会让约定无效。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代收人违背真实意思作出不担责的表示,代收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要是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也会被认定无效。
如果各方就借款代收人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就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应证据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