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承担债务,签的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如果第三人跟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且通知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明确拒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承担协议要有效,得满足一些条件。一方面,签协议的双方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明白协议内容,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协议内容得是双方的真实想法,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而且,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要是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可以和债务人签债务承担协议,把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这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这样一来,原来的债务人就不用再管这笔债务了,由第三人负责。要是第三人单方面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务人也没拒绝,这就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和债务人都得对债务负责。
不过呢,如果协议有可撤销的情况,比如是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才签的,或者一方靠欺诈、胁迫手段让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的,那么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