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从权利受损那天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要是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这20年是最长权利保护期,不会因任何原因中止或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在诉讼时效进行时,出现法定事由,已过的时效就无效,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计算。不过,它只适用于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这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
也就是说,就算在20年里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从权利受损日起满20年后,权利人去法院主张权利,要是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通常会驳回权利人请求。不过,若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所以,权利人要留意权利保护期限,若有特殊情况及时申请,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主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