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不是一定要给对方经济补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两种特定情形下,一方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那么在离婚时,这一方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该给予补偿。具体怎么补偿,先由双方商量;要是商量不成,就由法院来判决。这其实就是为了公平地保护那些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其次,要是一方有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并且因为这些导致了离婚,那么没有过错的那一方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么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让犯错的一方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过,如果不存在上面说的这些法定情形,起诉离婚时一般就不用给对方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进行判决。所以,大家遇到起诉离婚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时,要看看是不是符合法定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