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不一定意味着不认罪认罚。
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的案件,能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一审时认罪认罚,之后上诉,要依据上诉原因判断是否仍认可认罪认罚。要是被告人因对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有合理怀疑上诉,并非否定之前认罪认罚,像发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就不能简单认定其不认罪认罚。
但要是被告人上诉只是为规避刑罚,推翻之前认可的犯罪事实或量刑建议,就有不认罪认罚的嫌疑。司法实践里,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抗诉。比如一审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量刑,可被告人觉得判得还是重且无合理理由上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不认罪认罚。
所以,当事人上诉时应明确上诉目的和理由,有合理依据再上诉,避免因不当上诉被认定不认罪认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