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质押一般成立。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先说动产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书面订立质押合同,但法律没说口头质押合同无效。要是双方口头达成质押合意,且出质人把质押财产交给了质权人,质权在交付时就设立。也就是说,就算没书面合同,只要完成动产交付,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就成立。
再看权利质押。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用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出质,都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在登记时设立。所以,仅口头达成合意和交付,对这类权利质押通常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效力。
总结一下,动产质押口头达成合意并完成交付,质押成立;需登记设立质权的权利质押,质押不成立。建议大家在进行质押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涉及权利质押,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以保障质押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