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对公安边防部门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