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如果证人真有困难没办法到法庭现场出庭,经过法院同意,能通过书面写下证言、利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提供视听资料这些方式来作证。那啥叫“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因为健康问题没法出庭,像证人生了重病,只能躺在床上,或者没办法长时间坐车、坐飞机到法庭。二是路途实在太远,交通又不方便所以不能出庭。就说有的证人住在很偏远的山区,当地交通特别差,没法在合理的时间赶到法庭。三是由于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出庭,比如赶上洪水、地震这些灾害,证人没办法出门。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这是个兜底的规定,得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像是证人有重要外交任务在身就是合理的特殊情况。
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鉴定人是因为没办法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没办法到法庭出庭,经过法院批准,也可以不用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