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和违约定金同时出现时,当事人只能选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原因在于,违约金和定金都能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方,要是同时用,违约方责任可能过重,有失公平。
若选定金条款,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出现同样情况,要双倍返还定金。
若选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能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依请求适当减少。
因此,当违约金和定金同时出现,守约方要综合自身损失、定金数额、违约金约定等因素,选最有利的方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