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情况,不同类型案件有不同解决办法。
刑事案件方面,要是控告人对公安、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不满,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能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会在规定时间给出复议结果。要是对复议结果还不满意,还能找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若不服不立案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此外,被害人觉得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没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立案。
行政案件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立案违法、侵害自身权益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能直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民事案件中,要是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立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