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通常是不中止的,但也有特殊情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时,法院不能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要是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是可以准许继续执行的。也就是说,一般执行不会因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而停止,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依职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而要是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应当继续执行。
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利益。一方面,能防止案外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来拖延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另一方面,也会保障案外人的权益,避免执行错误给他们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是否中止,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后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