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生效裁判执行。
在执行阶段,诉前保全申请人没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按破产程序分配。
但特定情形下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比如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能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还有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权,也优先于普通债权。
总之,诉前保全不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地位,不过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能让相关债权人优先清偿。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要先明确自身是否有法定优先权利,若没有,需关注执行措施先后顺序;若是企业法人执行案件,可考虑申请破产程序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