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诈骗罪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局部返还和陆续退款行为,得综合好多因素来考量。
先看退款是不是出于真心悔悟。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被被害人催着还钱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才退款,这和他主动、真心悔悟去退款,在量刑的时候考虑是不一样的。主动退款一般说明他主观上没那么坏。
退款的比例和时间点也得看看。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早期就积极退款,而且局部返还比例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他想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但要是只是小额、零零散散地陆续退款,还拖了很长时间,直到司法程序推进了才行动,那从轻处罚的程度就比较有限。
另外,还得结合整个犯罪情节判断。要是诈骗数额特别大,手段还很恶劣,就算犯罪嫌疑人有局部返还或者陆续退款的行为,也不能完全免了他的刑事责任,不过可以把这当作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确定退款行为对定罪和量刑有啥影响。对于那些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会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要是犯罪情节比较轻,还有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