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侮辱罪和强奸罪没办法进行吸收合并。所谓吸收犯,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它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过程、构成部分或者必然的结果,从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给涵盖了。能不能把两个罪名吸收合并,关键就看这两个罪名对应的行为有没有包含关系或者必然的联系。
2、侮辱罪,简单来说就是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当众贬低别人的人格,损坏人家的名誉,并且情节还比较严重的行为,它主要针对的是别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和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它主要侵犯的是妇女在性方面自己做决定的权利。
3、在实际情况里,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有侮辱行为出现。但侮辱行为并不是强奸行为一定要经历的过程,强奸行为也不是侮辱行为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强奸罪和侮辱罪并没有很强的关联性,它们是相互独立的行为。要是在同一个案子里有这两种犯罪行为,那就得分别认定为强奸罪和侮辱罪,然后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不能把它们吸收合并成一个罪名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