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不和睦时,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大多是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之后,要是继承人想放弃继承,得在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形式表明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愿;要是没做表示,那就会被当作接受继承。
只要继承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实在在地表达了放弃继承的想法,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这种放弃就是有效的。举个例子,因为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不好,某继承人不想参与遗产分配,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明确表示放弃,这个放弃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没办法履行法定义务,像不能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等,这种放弃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毕竟法律不允许有人通过放弃权利来逃避该尽的义务。所以说,通常因为家庭关系不睦而自愿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但得满足法定条件,不能损害他人权益,也不能借此逃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