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里,很多人以为先起诉就能优先执行,其实并非如此。
要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都没有担保物权,通常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这里关键是执行措施的先后,而不是起诉时间。就算先起诉,但要是采取执行措施比其他债权人晚,也没有优先执行的权利。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并且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时,就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起诉先后和执行受偿顺序没关系。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起诉先后同样不影响清偿顺序。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要是先起诉的一方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那这一方就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基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因为先起诉。所以,大家在处理执行案件时,别只盯着起诉时间,要多关注执行措施和法定优先受偿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