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定罪中,指认人数多少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定罪。指认属于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但只有指认可不行,孤证不能定案。要是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常没办法给人定罪。
《刑事诉讼法》明确,判案得重视证据、做好调查研究,别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自己承认,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判刑;就算被告人不承认,但证据确实、充分,也能认定其有罪并判刑。证据确实、充分得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排除对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就算有很多人指认,如果这些指认没其他证据支持,或者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也不能定罪。相反,指认的人少,但结合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充分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样能给被告人定罪。所以,定罪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完整、证明力强不强,而非指认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