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际操作里,案件很少会出现三次移交给检察院的状况。一般来说,案子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就会再次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要是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他们接着去调查;二是检察院自己动手进行侦查。而且补充侦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两次。
当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案件又回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会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决定。要是觉得犯罪事实已经查得很清楚了,相关证据也足够真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确实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那检察院就会决定起诉,把案子交到法院去。但要是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没办法达到起诉的标准,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过,要是真出现了三次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的特殊情况,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可能是案子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案件事实有了重大的变化。即便如此,检察院还是会详细审查整个案件,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不是要起诉。就算经过三次移送,要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同样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不管是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还是相关家属,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都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了解案件进展,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