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中,只有股东决议却没有董事会决议时,担保有没有效得看不同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公司对外担保得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做决议。要是公司章程写了担保得董事会来决议,只有股东决议,那这担保很可能就不合法了。为啥这么说呢?因为公司章程就像是公司自己的“小法律”,公司内部做决策都得守着它。
不过呢,要是和公司签担保合同的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公司内部决策有问题,那担保合同可能就是有效的。啥叫善意呢?就是这个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做了该做的审查,像看公司章程、决议文件这些。这种时候,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和善意的人,担保合同就会被认可。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章程没说清楚担保得哪个机构来决定,那股东决议做出的担保通常是有效的。毕竟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最大的部门,它做出的决议一般更管用。
给大家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对公司来说,做担保决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来,避免因为程序问题让担保无效;对签合同的相对人来讲,在签担保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