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领域,有些非主观故意的情况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一是“首违不罚”制度。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一次出现《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里列的事儿,而且危害后果很轻,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就主动改了,或者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就不会被行政处罚。这里面的事项有不少,像是没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没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没按规定把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给税务机关备查;没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没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坏、私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没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没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
二是因非主观过错能免罚。如果纳税人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税务机关的责任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没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马上履行了义务,根据具体情形也能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