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涉及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么,满足什么条件才算善意取得呢?按照《民法典》规定,要认定善意取得得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一是受让时得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得到财产的时候,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这些财产的权利,而且没有重大的过失。要是明明知道转让人没这个权利,或者因为重大过失而没察觉,那就不属于善意的情况。
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判断价格合不合理,要参考交易时的市场行情等因素。要是价格比市场价值低很多,可能就不算合理价格,也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三是该登记的不动产完成了登记,动产则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只有完成登记,物权才会发生变动;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物权就完成转移。
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来。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受让人就能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来的所有权人可以找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