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产交易里,会碰到无权处分人把不动产或动产转给他人的情况,这时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和“返还原物”的法律问题。
善意取得,简单说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受让人能从无权处分人那拿到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达成善意取得得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在交易时是不知情的,也就是善意的。比如买东西时不知道卖家没有处分权。第二,转让价格合理。要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可能就不符合这里的要求。第三,对于按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要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也得完成交付。
要是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就是返还原物的情况了。当有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真正的权利人能要求对方把东西还回来。像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受让人在交易时也知道这一点;或者交易价格不合理;又或者该登记的没登记,该交付的没交付,原所有权人就可以要求受让人把东西还回去。
就算受让人构成了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也不是没办法。他们可以向那个没有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在进行财产交易时,要多留个心眼,确认卖家是否有权处分,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如果不确定,最好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