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里,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可不是一方想抵押就能抵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要处理共有的不动产,得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都同意才行,除非共有人之间另外有约定。夫妻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就是共同共有的关系。
要是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私自把夫妻共同房产拿去抵押了,这个抵押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要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这个抵押行为,那抵押就有效;可要是另一方不认可,而且抵押权人也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抵押就是无效的。
啥是善意取得呢?得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房产的时候是不知情的,也就是善意的;二是有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该登记的不动产已经完成了登记。要是抵押权人符合这些条件,就算另一方不同意,抵押也是有效的,这时候另一方只能找那个擅自抵押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烦,一方如果想抵押夫妻共同房产,最好先拿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这书面同意就相当于给抵押行为上了一道保险,日后有啥争议也有依据可循,不至于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