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里,调取的通话记录是可以当作证据来用的,不过它到底有多大的证明力,得看具体的案子本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通话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这一块,满足一些条件时法庭是会认可它的。
为啥说要满足一定条件呢?先说说真实性,就是通话记录必须得是实实在在的,没被人改过。要是用一些不正当的办法去弄,像偷偷跑到别人的通信系统里去调取,这种证据来源不正规,法庭是不会要的。和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也很重要,也就是通话记录里的内容得能证明案子里的关键事儿,比如两个人商量交易、说侵权的事儿那些。另外,合法性也不能少,获取的方法和提交的程序都要按照法律来。
不过在实际打官司的时候,光有通话记录可不一定能把事儿说清楚。一般得和其他证据一起用,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说结合聊天记录或者找证人来帮忙作证,这样证明的效果会更好。
法律建议就是大家要是想把通话记录当证据,那得保证它是真实的,而且获取方法得合法,和要证明的事儿得有关系。同时,多收集一些其他类型的证据一起用,这样在法庭上更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