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协议里,重新商定管辖通常是有效的,不过得满足一些条件才行。
按照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遇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像被告住的地方、合同履行的地方、合同签订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标的物所在的地方等。但有个前提,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要是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里重新商定管辖时,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用书面形式确定的,而且选的管辖法院和争议有实际联系,还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那这个重新商定的管辖约定就是有效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想法。
但要是重新商定管辖的时候,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的情况,让对方不是按照自己真实意愿来做决定,那这个管辖约定可能会被撤销。要是重新商定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约定的管辖法院对这个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那这个约定就无效 ,这时候就得按照法定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