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期间,通常不会停止执行,但也有特殊情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那天起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要是理由站得住脚,法院就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关执行行为;要是理由不成立,法院就会裁定驳回异议。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能在裁定送达那天起的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并不会停止。
不过要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同样要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如果理由合理,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话,要是觉得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要是和原判决、裁定没关系,能在裁定送达那天起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要是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并且法院裁定理由成立,那么对该标的的执行就会停止。
另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自己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要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足够、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要是被执行人等提供了足够、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法院也能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