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实践中这一款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一是约束办案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停止,办案机关仍应继续侦查、起诉、审理,不能以“人已放出来”为由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二是期限届满后的解除。第一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六个月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变相延续。若办案机关以重新办理手续等方式反复续期,当事人及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的解除。若查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具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本人和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我主要从事合同、商事及民事领域业务,刑事程序问题建议由辩护律师介入处理。若你或家属正被取保候审且期限将满,可先书面要求办案机关依法解除;若逾期未解除,可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并注意保留取保候审决定书、期限通知等书面材料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