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用于落实夫妻自愿离婚的法定后果,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部分约定依法不产生效力。
限制婚姻自由的相关内容不能写入协议。约定离婚后一方特定期限内不得再婚、不得生育,或再婚之后不得再生育的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
涉及剥夺子女法定权益的内容禁止约定。协议约定一方免除对子女的抚养费、自行放弃探望权,或直接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内容,直接排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也不当排除探望相关的法定权责,直接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对应的约定无效。
协议双方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不得纳入分割范围。约定分割归属一方父母、子女的财产,或其他不属于夫妻双方的第三人所有财产的内容,因协议双方无对应财产处分权,相关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在特定区域居住、不得从事指定职业,或约定免除一方法定债务的内容,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对内划分约定,不对善意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借离婚规避法定义务的相关约定可被依法撤销。通过离婚协议转移全部或部分财产逃避对外债务的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部分内容。
提交登记的离婚协议必须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同时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