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定罪量刑的核心判定基准,是诈骗公私财物的实际犯罪数额,并非单纯依据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获利情况、分赃比例、主观恶性等情节,仅作为量刑的综合参考要素。
个人普通诈骗,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被害人财物总额,不参照其最终获利金额。即便行为人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违法开支、赠予他人,或是分赃后仅获利少量,仍按整体诈骗总额定罪。获利情况仅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量。
共同诈骗,全团伙定罪的依据是共同诈骗的总额,不参照个人分赃获利额。主犯需对团伙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按其参与的共同诈骗总额认定数额,再结合分赃获利、作用大小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殊诈骗情形下,诈骗未遂但目标数额巨大的,仍可按未遂犯定罪。此时数额认定参考拟诈骗的目标金额,不参照实际获利数额。
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获利数额可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退赃退赔能力的辅助依据,仅对量刑轻重产生影响,不属于定罪的核心标准。最终定罪量刑的核心基准,始终是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