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的违约金条款,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是否添加,现行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设置。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财产分割款项给付、经济补偿支付、子女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这类金钱给付类义务。
这类条款本质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履约保障,作用是督促各方按协议内容完成自身对应的履行义务。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设定,要符合公平合理的基本标准。
约定的金额明显过高或者过低时,任意一方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违约金数额做适当调整。
涉及人身属性的条款,不能设置违约金约束。
比如约定强制一方不得再婚、直接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这类内容,本身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应的违约金约定直接无效。
双方如果觉得有必要强化协议的约束力,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行约定违约金。
没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不设置违约金条款。
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始终要围绕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及债务分割处理这几个法定必备事项,逐一明确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