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按撤诉规则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减半交纳。原告预交全额受理费的,法院退还剩余一半费用。
行政案件按撤诉事由区分费用承担。
被告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减半收取。
其他情形下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减半收取。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减半收取。
案件存在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撤诉时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减半计算。
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案件继续正常审理。
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审理情况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