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一方处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状态,也不会被法律剥夺提出离婚的正当权利,现行规则下可通过两类合规路径完成离婚手续办理。
1、双方协商一致走协议流程,先共同敲定写清全部核心约定的纸质离婚协议,里面要写清二人是自愿结束婚姻的真实想法,同时把孩子后续谁来照顾、相关开支怎么分摊,家里的财产怎么划分、对外欠的钱谁来承担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明确写清楚。之后两个人必须一起带着材料,到双方其中一个人的长期固定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事窗口提交离婚申请,提交后要等满三十天的固定冷静期限,这段时间里没有任意一方反悔撤回申请的,冷静期结束后两个人还得亲自到窗口,申领制式的离婚证明。
2、要是两个人谈不拢所有细节,没法共同达成一致约定,就可以走诉讼离婚的路径,直接向对方日常居住的户籍地对应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要是对方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已经在其他地方连续住满一年以上,就去对方现在常住地的对应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是男方离开自己的户籍地已经超过一整年,这种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女方户籍地的法院提交起诉。法院受理这类离婚纠纷后不会直接下判决,会先给双方做调和工作,尝试用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重修关系,要是查实两个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挽回余地,调和工作做不通的,就会出具文书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这里还要明确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要是涉案的被执行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家庭共同开销形成的共同债务,哪怕双方之后办完了离婚手续,两个人对这笔债务还是要一起承担全额偿还的连带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任意一方要求清偿全部欠款。如果这笔被执行的债务完全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没有用到家庭共同生活里,就只用女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债务属性的认定和后续的偿还安排,完全不会对正常的离婚手续办理造成任何阻碍。
往后涉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婚姻权益的保障规则还会进一步细化,后续会有更多兼顾执行效率和当事人基本身份权益的实操细则落地,既不会让被执行人借离婚程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也不会不合理限制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