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出具刑事谅解书之后,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随意收回作废,只有符合法律明确划定的特殊情形时,才能向办案的法院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这份谅解书的效力。
2、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可申请撤销谅解书的情形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出具谅解书的一方是在被他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是遭到暴力、精神要挟的情况下签字的,这份书面材料完全不是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第二类是拿到谅解的被告人一方没有按照之前双方在谅解书上约定的金额、时间节点履行赔偿责任,也拿不出合理的理由解释自己的违约行为。第三类是谅解书中的约定内容本身就和法律的硬性要求相冲突,或是明显违背社会普遍公认的公序良俗。
3、走撤销流程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直接对接正在办理这起刑事案件的法院,提交亲笔签署的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把能证明前述三类可撤销情形存在的所有佐证材料一并附上,最终由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判断是否准许撤销这份已经出具的谅解书。
4、从行业长期观察的角度来看,刑事谅解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里的分量很重,法院往往会把它当成考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核心参考,直接影响最终量刑是否从轻减轻,甚至是否适用非监禁的缓刑措施。没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就直接要求撤回谅解书,几乎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部分极端情况下,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原本已经达成的谅解基础直接灭失,法院不再将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反而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更接近法定基准线的刑罚。当事人如果确实有撤回的合理诉求,可以先和案件的承办法官同步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前梳理好对应的完整证据链条,避免因为举证达不到要求直接被法院驳回申请,平白消耗自身的时间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