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公公婆婆提交的稿费相关公证书,本身具备被列为案件证据的基础属性,绝非直接就能当作定案的唯一依据,其实际作用要结合全案细节逐一核对判定。
按照我国现有公证相关的法律规则,经由正规法定流程出具的公证文书,本身就带有法律赋予的特殊证明优势,法院审理案件时会直接将它当作认定对应事实的常规依据,除非当事人能拿出实打实的相反材料,完全覆盖并推翻公证记载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这份公证书指向的是稿费的赠与安排、权属归属约定或是对应事实的固定,且全程公证流程没有瑕疵,记录的内容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它就能正式进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链条当中,用来佐证这笔稿费的到底归谁所有,或是对应的赠与到底约定给了哪些人。
如果公证书里只是记录了公公婆婆曾经创作过对应稿件,从头到尾没有提过这笔稿费要给谁,或是所有权到底归属于哪一方,它就没办法直接判定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要是公证内容写得明明白白,这笔稿费是赠与小夫妻两个人,或是单独赠与其中某一个人,这份文书就能直接当作判定财产属性的核心参考材料。没有拿到自己想要结果的一方,要是能拿出稿费实际到账的流水记录,或是双方私下签署过的真实赠与协议这类材料,证明公证书的核心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这份公证书原本的证明效力就会被大幅削弱甚至直接失效。
遇到这类涉及第三方资产的公证证据提交时,当事人第一时间要核对公证的出具时间、公证的具体事项,不能看见公证两个字就直接认可全部内容,有异议的要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的佐证材料提交给审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