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对应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两项制度法律属性完全不同。
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
期间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
该期间届满后,解除权这项实体权利直接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解除权的行使时限有明确规定。
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权利,解除权直接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当日起算,一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者合同相对方进行催告后,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权利,解除权同样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之后,权利人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该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同时知晓义务人的当日。
该项请求权的时效规则,需要和解除权本身的除斥期间严格区分,不能混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