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二次审理作出的裁判,都是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结合一审在事实查明、法律选用、程序合规三个维度的核查结果得出,不存在随意裁量的空间。
二审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的前提,是一审所有环节都符合规范,事实有完整充分的证据支撑,法律选用准确,流程没有违规点,此时直接保留原裁判效力,保障既定司法判定的稳定性。
二审直接改判调整原裁判内容,对应的是一审事实定性完全出错,或是法律适用明显偏差,民事类案件中哪怕基本事实没查清楚,二审也可直接查清事实后作出改判,不用退回一审重新走流程。
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情况,只限于两类,一类是一审核心事实完全没查清,另一类是一审存在严重程序违规,比如漏列必须参与诉讼的主体,违规缺席判案,审判人员该回避没回避,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辩论权等。这类发回操作只能做一次,后续当事人针对重审结果再上诉,二审不能再次退回重审。
所有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结果,文书送达当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以常规上诉渠道主张推翻,只有符合法定再审要件的,才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后续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