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折抵刑期按以下规则执行。
有期徒刑刑期自判决执行当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特指判决生效前,因同一犯罪事实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纳入刑期折抵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该类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不适用刑期折抵规则。
行为人因同一违法犯罪事实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长可折抵对应刑期。
判决执行后裁定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羁押期间行为人犯新罪的,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则处理。行为人此前已被羁押的全部时长,直接计入并罚后总刑期的折抵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