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相关财产后,需逐一核查财产关联性。
经查实财产与案件无关联的,需在三日内完成解除对应强制措施的操作,同步向财产所有人完成财物退还。
相关操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明确对应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该法条覆盖的财产范围包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以及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所有涉及案件办理中被采取限制处置措施的财产。
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自行核实确认涉案财产与正在办理的案件完全无关的,可以直接向对应办案机关提交申诉材料。
当事人也可以向对应办案机关提交控告材料,提出解除相关强制措施、退还财物的明确诉求。
办案机关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诉、控告材料后,需按法定程序核查诉求合理性,及时作出对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