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形成过程中出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情形,或是夫妻一方事后通过追认等方式作出认可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该笔债务直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类债务不要求双方作出明确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负债用途覆盖日常家庭必要开支即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投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债务形成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方对外出借款项时,可优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权凭证,固定债务属性。未取得双方共同签字的债权方,事后可留存与未具名夫妻一方的沟通记录,补足其追认负债的相关凭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的当事人,可留存债务资金流向凭证,对应标注资金实际用途,避免非自身意愿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