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出售过期啤酒的相关法律依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应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内容包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啤酒,没收用于该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涉及罚款的执行标准,按货值金额划分两个区间。违法经营的过期啤酒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涉事饭店,会被直接吊销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维权的对应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向涉事饭店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核算后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直接按一千元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