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适用两类核心标准。
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无论债务形成时间和实际用途,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覆盖两类情形。
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
另一类是夫妻一方事后通过追认、口头承诺等方式,明确认可的债务。
该规则落实共债共签要求,债权人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时,可主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减少后续债务认定纠纷。
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背负的该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类债务一般金额较小,归属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包含家庭衣食住行常规支出、子女教育开销、老人医疗费用、家庭日常消费等项目。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不受前述原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