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运输公司主张车辆误工费,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法定标准,数额需结合车辆运营性质、实际损失情况综合核定。
属于营运性质的旅游客运车辆,对应的误工费实质就是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计算核心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
权利人可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车辆平均运营收入,用该平均收入数值乘以实际停运天数,直接得出损失数额。
无法举证前述12个月平均运营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车辆注册地,公路旅客运输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算,也可采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同类型营运车辆日均收入标准计算。
损失核算过程中,需要先扣除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等可变成本。
仅能就停运期间产生的固定损失、正常运营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主张赔偿,不得对已经扣除的成本部分重复索赔。
误工的时长以车辆实际维修或者完全停运的天数为核算基准。
主张方需要提供维修厂出具的正式维修证明、完整的车辆停运记录作为对应时长的佐证材料。
最终的具体损失数额,可携带现有证据咨询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专业法律从业者,结合当地现行的行业标准完成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