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著下降,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教育保障。继续由其抚养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直接抚养方长期忽视子女的基本生活照料、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即便其经济条件尚可,只要存在危害子女权益的情形,就符合变更条件。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法律尊重其真实意愿。另一方有稳定收入、固定住所等抚养能力,且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可准予变更。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