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判决逮捕。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的启动权限分属不同机关,需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仅拥有决定逮捕的权限,不存在判决逮捕的法定情形。
对应的适用场景分两类。
一类是公诉案件场景。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已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态,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作出逮捕决定。
另一类是自诉案件场景。法院经审查案件情况,认定被告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作出逮捕决定。
逮捕的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三项硬性要求。
第一项为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第二项为刑罚条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项为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证人、逃跑等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要签发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需出示逮捕证,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要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开展讯问工作。
法院本身不承担逮捕的执行工作。
判决是针对案件实体层面的定罪量刑作出的最终处理,逮捕属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序性强制措施,二者性质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