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抵押的唯一住房,可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执行需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对应司法规定,属于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法院可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满足对应三类情形的,可突破前述限制。被执行人有义务扶养的人名下,有其他能保障生活必需的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唯一住房执行的核心标准是保障基本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归属。申请执行人满足全部条件后,法院可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细节,需结合本地政策确定。租金扣除的年限、房屋面积的认定等内容,需结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及租赁市场行情确定。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