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侵权事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要向死者近亲属支付对应的多项赔偿。首先是死者在抢救阶段实际产生的合理开支,像救治的医药费、陪护费、来往医院的交通费、补充营养的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都包含在内,这部分费用基本都要凭实际开具的票据来主张赔付。
接下来是大家最常听说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现在已经完全统一,不管死者是农村还是城镇户籍,全部按照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计算年限原则上是二十年。如果死者去世时已经超过六十周岁,年龄每多一岁,计算年限就少一年,要是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直接按五年计算就可以。
还有丧葬费,计算方式也很明确,直接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总额就是可主张的数额。
原本单独列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在已经不再单独赔付,而是直接计入死亡赔偿金的总额里,计算标准统一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值。如果被扶养人是还没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直接计算到十八周岁为止。要是被扶养人是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人,通常计算二十年,对方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同样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的计算年限。
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单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没有固定的统一数值,法院会结合事故里各方的责任占比、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等情况综合判定。最后还有一些零散的合理开支,比如死者亲属过来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还有因为请假处理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也都可以一并向赔偿义务人提出主张。